民间借贷利率又有新法律规定了,真是众多负债人(借款人)的好消息。对高利贷和砍头息有更加明确的司法解释了,高利贷和套路贷公司离倒闭的日子还会远吗?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第13条就很明确规定,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不管你收取的利息,砍头息,违约金,罚息,滞纳金,保险费,服务费,审核费,保障金等一系列众多费用,加起来年化利率绝对不能超过36%,超出的连最高人民法院都是不支持的。
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进一步明确了加收服务费、中介费等方式变相砍头息,变相拆分借款实际年利率,规避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等行为,都是不成立的。必须按照实际签署的借款合同,实际到账的金额来主张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放款前以任何名义收取的费用都不被法律所支持,任何公司任何金融机构都不能虚增借款金额,更不能违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